【銀行領錢領出假鈔,我該怎麼做?】 高雄刑事律師 |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
☆誠佑法律觀點☆
日前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行傳出一起離譜事件,有位民眾於上個月8日臨櫃領取10萬元現金,要當成工程款的款項,沒想到同月月底將款項要支付給對方時,卻意外發現其中竟有59張千元鈔票是「玩具鈔票」,且該民眾強調領完錢之後一直將錢放置於公事包內,甚至連蓋有銀行章的封條都沒有拆過,憤而前往警局提告銀行詐欺。
就這起事件,合作金庫6月18日發出聲明表示,「本行景美分行行員交付客戶所提領的現金款項,現鈔均於客戶目視下辦理驗及點鈔確認作業,故無客戶指陳之情事。另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本行將全力配合調查。」
但目前雖然案件透過民眾報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但仍有幾點值得深思,首先就警方調閱的監視器來看,畫面僅僅有拍到行員的背部,而沒有拍攝到桌面還有鈔票,加上該民眾控訴,行員當時僅要求他看著點鈔機上的數字,而沒有要求他當面清點。
這起事件發展至今,民眾報案自己從銀行領出的錢竟有超過一半以上是假鈔,其實有四種可能性,
第一種是銀行本身給出的就是真假鈔混合的現金,如果是如此,銀行除了失去信譽以外,可能觸犯 #刑法第196條偽造貨幣罪 及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第二種可能則是行員膽大包天,將原本該交給民眾的現金掉包並據為己有,如果真是如此,行員則可能觸犯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且如果為此情形,身為行員雇主的銀行本身也會因為 #民法第188條第一項之規定,得連帶負起賠償責任;
第三種可能就是報案民眾本身說謊,自己趁四下無人,將從銀行提領出來的真鈔部分換成了假鈔,並想拿來當作工程款支付,如此一來則會觸犯 #刑法第196條偽造貨幣罪,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最後一種可能就是該民眾被友人將真鈔換成了假鈔,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則會觸犯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依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此事件誠佑律師事務所提醒,如果像新聞事件中的民眾一樣提領到假鈔,或者是在日常交易過程中,因為「#不知情」的狀況下不慎拿到了假鈔,因為不知情,所以收到假鈔本身並沒有構成犯罪,但如果「明知」手頭上的現金或硬幣是偽造的,還心存僥倖拿去消費,即可能構成 #刑法第196條第2項行使偽造貨幣罪 因此最好的做法就是立刻報警,請警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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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假鈔請報警
#持假鈔消費觸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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