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七天鑑賞期 | 高雄民事律師 | 高雄民事律師推薦

☆誠佑法律觀點☆
現代人因為網路購物方便、快速使然,有不少人會透過網路代購來買想要的東西,但網路購物是否適用7天鑑賞期呢?
其實根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9第1項規定,網購消費有7天鑑賞期;但代購業者往往都會事先聲明他們不適用7天鑑賞期,這樣的聲明是否有理由?有理由與否的關鍵在於代購業者是否為「#企業經營者」,而所謂的企業經營者即是指網路代購商品是一種給付勞務的方式,不管有沒有營利,只要是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都屬於消保法內的企業經營者,因此依據 #消保法第2條第2款及同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皆適用7天鑑賞期;但如果網路賣家不是以賣商品維生,此時則不適用7天鑑賞期之規定。
另外代購若有以下「特別狀況」亦不適用於七天鑑賞期,例如網路購買的商品
具有下列特徵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照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經消費者同意而提供有形媒介數位內容。
6.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消費者在網購時並沒有要求客製化,且網路銷售的賣家強調「#現貨在台」,那這就不屬於客製化商品,還是具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而所謂的 #客製化商品 是指網路賣家或者代購,依照消費者的指示、下單,而特地向廠商訂購的商品,例如若有買家向代購業者下單指定購買哪個品牌的精品包包,並明確的指出想要的顏色與尺寸,如此一來此商品即為「客製化」特定商品,並不適用於網路購物的7天鑑賞期。
文末事務所要提醒讀者,不要輕易向來路不明的網路賣家購買昂貴的精品或者奢侈品、家電,如此一來不僅買得安心,事後更能享有品牌給予的售後服務,對於自身的權益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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