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警方對於失控民眾的下手輕重 | 高雄行政訴訟律師 | 高雄行政訴訟律師推薦
☆誠佑法律觀點☆
「超商浩克」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讓民眾重新正視警方對於失控民眾的下手輕重,究竟是合乎法規的即時制止,抑或是警方遭到對方一再挑釁而演變的報復性毆打?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一位朱姓健身教練在桃園市中壢區一間便利商店情緒失控、在店內亂砸物品,派出所接獲店員報案並派員到場處理後,朱男仍情緒激動、不願離去,後來被員警噴辣椒水後更被激怒揮拳造成員警受傷。
不過這起事件演變到這尚未落幕,事後網友流出影片,可見朱男遭到制伏之後坐在階梯上,但員警卻仍氣憤難耐,竟持警棍對他狂毆、導致其頭破血流,這段影片讓網友質疑,警方是否執法過當?
究竟警方的做法是不是符合即時強制原先的目的?情緒失控先到超商砸物的朱男是否「活該受罪」?根據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目的,「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了阻止犯罪、危害或急迫危險時,可以即時對人進行管束、扣留物品或禁止建築物進出等行為。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此法條中可看出即時強制的目的在於,「保護」所管束的對象以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且在此段過程中當事人如果出現抗拒管束、攻擊警察或他人、自殺等行為,警方「出於必要時」可以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不過,如果失控的當事人停止動作後,如此案,朱男已被制服坐在階梯上等狀態,警方還掏出警棍對其痛打,甚至攻擊人體重要部位頭部,此舉明顯超出可執行的範圍,也已經超出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及第20條
儘管嗣後 #該員警被記過兩次並依傷害罪送辦。
「浩克」自己鬧事造成的後果,這部分其實應該就事論事,朱男在店內大鬧、砸毀物品的行為,自然會有刑法毀損罪、民事賠償、社維法等責任在等著他,並不代表鬧事者就應該受到警察的過度執法。
#超商浩克
#警民衝突
#即時強制
#依法執法
圖/取自臉書爆料公社二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