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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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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領我帳戶的錢!有構成偷竊或偽造文書的可能嗎?】高雄民事律師 | 高雄民事律師推薦

這題的答案是「不一定會構成犯罪」!原因出在,夫妻期間去提款是有經 #特別授權 的,領的錢也都是花在自己與孩子的生活開銷,也就是 #家庭生活費 ,因此有辦法可 #交代金流,就不一定構成犯罪!
 
詳細原因如下:
 
1.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1003條 第1、2項有明文。
 
2.所謂日常家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之一切事項。例如幫忙提領錢轉帳生活開銷支付卡費、支付修繕家裡壞掉東西都算日常家務。但要注意,如果是把錢拿去買私人想要的物品就不算了。
 
3.此外 #民法第1018之1條 自由處分金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關於家庭開銷,若決定將財務交由某一方使用管理,要在離婚後,應舉證證明雙方曾有約定使用的限制或者沒有經過授權,才可以告管錢者有溢領或盜領的事實。
 
4.一般家庭裡太太管錢管控家裡經濟支出佔大多數,所以先生也願意交出自己的印鑒、存摺、提款卡給太太去銀行領錢或是來做一些投資或儲蓄也是常見,先生通常也都知情,這樣都算日常家務不會有犯罪的構成。
 
但如果提到離婚,另一半就會開始找麻煩,甚至可能有以下爭執,例如:「為什麼我帳戶的錢都不見了?都花哪去了?」或者是「我不是每個月都拿薪水十幾萬回家嗎?錢都去哪裡了?」這時平常負責管理的一方就要提出證明,表示所有的開銷都是正常花費,才會沒事!重點來了!假如說婚姻內夫或妻使用他方的財產用於生活上開銷,假若有使用上的限制,一個月僅能提領多少錢之類的限制,沒有超出限制,或者都提得出單據,還是每一筆都有跟對方講一下的話,就應視為「家庭開銷」,不得主張返還或告對方竊盜!
 
總而言之,管錢的人要注意:
 
1.提出轉帳明細作證,轉帳要備註匯款作用,例如「修理流理臺支出5萬」。
 
2.平時作帳列出家庭開支後,才能知道一個月家裡開銷大概多少。
 
3.消費儘量用信用卡,如此一來才有消費明細,不用擔心日後查帳沒有單據。
 
4.只要提領錢或者轉帳,都傳訊息告訴對方一下,且此動作務必截圖並存放於LINE記事本,如此以來夫妻雙方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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