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能不能被搜索?】高雄民事律師 | 高雄民事律師推薦
【律師事務所能不能被搜索?】
其實有多很多人都明白,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存有保密義務,但如果當事人所提供的資料已經到了需要被「搜索扣押」的程度,那又該如何是好呢?
這個問題或許得倒過來問,也就是將問題轉成「律所裡面哪些東西不能扣押搜索」,首先先從憲法位階談起:
一、 站在被告的面向
大法官釋字654號宣示,被告跟辯護人自由溝通的權利,是屬於憲法第16條的保障範圍。因此在自由溝通下產生的文件、電磁紀錄(例如律師與被告會談時寫下的筆記),屬於不得搜索、扣押的範疇。否則將會侵害部自認己罪、被告防禦權的行使。
此外,所謂的刑事被告,包括還沒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的潛在被告。
二、 站在律師面項而言
憲法第16條保障工具權,如果律所什麼東西都能搜,不僅破壞特殊信賴關係也侵害到工作權。
因此,搜扣的目標是什麼才是重點!
1、 如果是上述自由溝通權利範圍的文件、電磁紀律,當然不行。
2、 如果不是,例如是當初被告寄放的客戶資料:
(1)、應受憲法比例原則拘束,如果能提出命令就能達成目的,當然不能發動搜索。
(2)、法官應嚴格審查相當理由的心證門檻。
(3)、核發令狀時,法官必須具體指示不得搜扣範圍(也就是上一段說的標的)
基於以上,律師事務所到底有哪些東西不能扣押搜索,相信讀者也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若想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可以找#112憲判字第9號來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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