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不慎恐觸法!如何恢復名譽?大法官來解答】高雄刑事律師推薦

【網路留言不慎恐觸法!如何恢復名譽?大法官來解答】
現代資訊發達,且台灣人已經習慣「言論自由」,因此在網路上匿名的平台上,常可看到各類文章底下許多網友與他人筆戰的情況,甚至講到激動處,不少人還會加油添醋地辱罵對方,像這種情形可能就不受言論自由所保障。
此原因在於,「言論自由」之權利的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若行為逾越了相對應的規範,則會涉及刑事上及民事上的各種責任,在刑事上,隨意辱罵他人視其內容,可能會涉犯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在民事上亦會構成侵權行為,此點可依照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之前不少人認為自己被誹謗時都會同時請求法院判決,加入被害人 #公開道歉的部分,畢竟依 #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似乎是允許以各種方式回復名譽。
但大法官認為所謂的 #適當處分仍應該要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因此以往常見的「強迫登報道歉」這件事,通常不管當事人是不是真心想道歉,此點顯然就有侵害個人言論自由之虞。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不能要求對方登報道歉,但被毀損的名譽應該如何回復名譽呢? 此點大法官於 #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2號 也有說明,例如可以:要求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者將判決書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等與「強迫登報道歉」相比相對侵害較小手段都是可行的,因此不用擔心會出現沒有手段可供當事人回覆名譽的問題。 
文末,誠佑律師事務所要提醒讀者,即使在網路上與人溝通交談,最好還是要保持風度、注意自己的言詞用語,以避免不必要的紛擾,千萬不要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遭到提告甚至判刑,如此一來豈不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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