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鄰居主張通行權,請求法院駁回】

先前分享過誠佑成功幫助當事人向鄰居主張有袋地通行權的判決,今日來看看相反的案例吧!
 
鄰居乙的土地是沒有適宜道路可以通行至公路的袋地,於是乙向法院主張有通行權存在,優先方案為通行我方當事人甲的土地,備選方案為通行另一側土地所有人丙的土地。
 
**在決定通行地時,需要選擇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本案中,單純以袋地通行至公路所需的土地面積來看的話,通行甲的土地面積確實比通行丙的土地小。但是,甲早已將土地長期租給第三人經營車行,如果要讓乙通行甲的土地,車行需要拆除支撐鐵棚的鐵柱,這將導致鐵棚結構不穩之外,亦會因此減少車行在租賃範圍內可以使用的土地面積,進而可能衍生甲與車行間就使用面積短少的部分產生爭訟,顯見有立即發生的損害。
 
相較之下,丙的土地為閒置土地、該土地的地上物比甲土地的地上物容易移除,且通行丙的土地所需的面積其實也與通行甲的土地面積相差無幾。綜上理由,原審未考量詳盡的部分,誠佑律師團成功在二審翻盤,讓法院選擇備選方案,也就是判決鄰居乙僅能通行丙的土地而非當事人甲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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