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建物設立圍牆遭告侵占】

當事人甲為某建築的管理者,建築周圍設有鐵網,鄰地所有權人乙認為鐵網占用到其土地因而提告竊佔。
其實在鐵網設立期間,甲有申請地政事務所人員鑑界,當時並無越界之情形,但乙主張其亦有申請鑑界,得到甲有越界的結果,於是兩方曾進行調解,於調解後,甲為避免爭議已將鐵網拆除。
**竊佔罪屬於即成犯,也就是在竊佔行為的當下,犯罪即已成立,爾後繼續使用的行為,僅屬占有狀態的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因此,甲是否知道其已越界但仍故意設立鐵網的主觀意思是本案主要的爭議點之一。而故意與否,應以甲行為時即設立鐵網時判斷,無關甲事後是否已經拆除。
所幸在誠佑律師團協助釐清來龍去脈,陪同甲開庭與具狀說明何以甲主觀並無故意後,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