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離職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遭提告妨害電腦使用】

mail案例分享:
 
當事人甲受雇於乙,甲起初應聘為一般作業員,任職期間乙因公司需要,要求甲協助使用軟體編碼,後來甲在離職前將編寫的檔案刪除,遭乙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名。
 
**本案所涉之 #妨害電腦使用罪,須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經瞭解,原來乙提供的編碼軟體是盜版軟體,甲為保護自身,避免與正版軟體公司有糾紛,故於離職前刪除其編寫之檔案,因此甲是否具有「無故」此要素就有疑義。
 
除此之外,本案尚存在是否屬於「他人」之電磁紀錄的問題,也就是編寫後的檔案著作權是否歸屬於乙? 而經誠佑律師團分析本案事實,研究相關判決,向檢察官說明何以乙未有編碼檔案的著作財產權及甲並未具有故意等原因而不應構成本案罪名,最終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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