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metoo (下) | 高雄刑事訴訟律師 | 高雄刑事訴訟律師推薦
☆誠佑法律觀點☆
承上週 #性騷擾me_too 的議題,這幾天燒得火熱的相關新聞,幾乎都繞著「宅神」朱學恒與議員鍾沛君身上,原因在於,自從本月8日鍾議員在自己的臉書揭露,去年8月份一次聚餐中遭到朱學恒酒後失控趁機摟抱、強吻事件後,朱男開始在自己臉書自清滅火、主動接受訪問道歉,但他的道歉民眾似乎並不買單,輿論幾乎一面倒支持鍾議員,或許是因為輿論壓力,朱學恒於事件爆發後4日(即本月12日)甚至主動 #對自己提起告發!
但朱學恒(下稱朱男)為何選擇主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自己?其實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 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因此朱男此舉表面上似乎是坦承自己犯了罪,但細看其提出的告發狀,重點依舊和他之前透過各種管道的道歉的內容一樣『並未具體說明當日實際發生的狀況』,反而表明希望檢方調查『還原真相』,簡單而言,朱男此舉顯然無意坦承鍾女所主張之事實,而是希望透過司法調查程序能進一步調查釐清。
不過,刑事訴訟一直以來都採 #高度舉證門檻,意思是證據必須符合法定資格才能用來認定犯罪,證明力的強度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程度才可能遭檢方起訴,如若最後結果遭經地檢署、法院進一步調查,認定此案證據不足,朱男將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且依照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被害人單方面的控訴並不能當作唯一的定罪證據,還必須有 #其他證據輔助,就目前狀況來看,儘管鍾女主張朱男有傳送『悔過書』草稿、談判現場有他人見證朱男道歉,可以用來佐證朱男曾坦承相關事實;但朱男過去已不只一次公開表達,對當日之事已經『失去記憶』!由此看來,案件進入司法調查程序之後,朱男未來恐怕也不會承認相關事實,因此此案的關鍵將轉變成,鍾女如何在未來法律攻防中,提出更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佐證事發經過。
而且此案朱男的行為究竟是屬於「#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或者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觸摸罪」,此點也具有爭議,若屬於後者,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於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告,而此案依據鍾女主張的時間點來看,事發至今已近一年,朱男也可能因時效過期而不被地檢署起訴;而前者雖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受6個月內必須提告的限制,但本罪成立的條件以「以猥褻之意,壓抑或影響被害人性自由之意思,已滿足性慾、引起他人性慾之傾向」為前提,如果是猝不及防的強吻,則不一定能成立。
就此案件 #誠佑律師事務所 想提醒讀者,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中案件未經法院判決定讞,被告應推定為無罪。但朱男此次選擇對自己提告,究竟是不是想藉司法的調查結果來自清,讓性騷擾案件隨著『不起訴處分』而逐漸平息、挽救自己的人氣,此點,或許只有朱男心中才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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